这样避个税,赚了?(第二版)
这样避个税,
税局逮你没商量!
目前各地的地税局正在集中检查个人所得税,而“金三”系统的数据可为税局提供线索,以下所谓的“避个税”筹划,其实都是偷税,你和你单位肯定都用过吧?
1、将一个人的工资奖金分拆,在自己控制的2个公司或3个公司发放,但税法要求多处工资要合并后自行申报纳税,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有些企业(简称A公司),自作聪明,将某人的工资奖金分拆成几份,在本公司的关联方(简称B公司、C公司)分别发放,每家公司发放的数额都低于3500元,纳税申报时都体现“零申报”,以为这样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殊不知,税法对于某个人在同月取得两处以上工资是要求“自行纳税申报”的,在合并多处工资后只能扣除一个3500元,还是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目前的“金三”系统可以监控到某人取得了两处以上工资。我们微信公众号平台数据显示,有些省份的税局已开始通知有两处以上工资的纳税人去办理“自行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不是自作聪明吗?
2、找发票领工资,虚增企业成本,补个人所得税、补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规定每个月员工找1000元发票到财务报销,企业财务直接计入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活动费、培训费等。员工们为找发票,各显神通,但这些费用与企业经营无关,税法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元应并入当月工资一并征个人所得税。这办法挺蠢的!
3、巧立名目发各类补贴,申报时未并入工资,要补个人所得税。
某些企业给员工发餐补、通讯补、交通补、房补、结婚补、旅游补、生日礼金等,无论是真补贴还是巧立名目的补贴,都应并入发放月的工资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办法挺土的!
4、现金发工资,不申报、少申报个人所得税,要补个人所得税。
现金发工资并没有错,但要按发放的金额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些企业提现后发工资,并未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给员工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银行、社保的数据联通后,由银行端支付工资将是常态,全部用现金或部分用现金发工资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税局稽查个人所得税的关注点。这个办法,您单位还敢用吗?
5、给非本企业人员发工资,虚增成本,补企业所得税、补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能为虚增运营成本而找些与企业无关人员的身份证,为这些人定3500元以下的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实际并未支出工资。企业也可能为降低自己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把一个人的工资拆成2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2个人申报。税局来了,与劳动合同、考勤、社保核对,被判定为虚列工资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那就尴尬了!
6、大量员工零申报,掩耳盗铃,要补个人所得税。
大量公司给大部分员工只发3500元以下的工资,因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必然“零申报”,没有产生个人所得税。在货币超发的年代,这显然是掩耳盗铃。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大部分人的工资在3500元以下,税务局在数据系统评估时,把你家企业列为检查对象,你家老板和财务就傻了!
7、将工资和福利外包给其他公司,由这些公司变相发薪,要补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与某些劳务派遣公司、咨询公司(简称A公司)以表面签订劳务派遣或购买某种服务合同为掩护,实际是企业为让高管少交个人所得税而将货币资金转至A公司,由A公司以发现金、发购物卡等方式为高管变相发薪。这个方法税局是知道的,因为A公司也是他们的纳税人啊!不要偷着乐,整改还是束手就擒?
2018/01/08
和信合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虚列支出、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8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1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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